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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办公厅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

四川省办公厅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

发布日期:2021-03-10 浏览次数:695

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
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

川办发〔2020〕88号

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,有关单位:

做好殡葬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,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。为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,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新需求,根据民政部等16个部门制定的《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民发〔2018〕5号),经省政府同意,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。

一、总体要求

(一)指导思想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、省政府工作要求,围绕建设法治殡葬、惠民殡葬、绿色殡葬、人文殡葬、阳光殡葬,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制度,规范殡葬管理,加强宣传引导,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,推动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、更好服务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,增进人民福祉,助力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。

(二)工作目标。到2025年,殡葬基础设施条件、基本服务保障得到显著提升,殡葬服务市场规范有序,农村散埋乱葬现象得到有效改善。到2035年,殡葬制度体系、服务体系、治理体系、文化体系配套健全、协调发展,覆盖城乡居民的公益性安葬设施基本建成,文明节俭治丧、节地生态安葬的现代殡葬新风尚基本形成。

二、主要任务

(三)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制度。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属性,将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,明确服务项目、质量要求和支出责任。完善绿色惠民殡葬政策,实行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清单管理,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进行动态调整。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。制订完善农村公益性墓地(骨灰堂)建设管理办法。农村公益性墓地(骨灰堂)不得以任何形式、任何理由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。

(四)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。鼓励和支持建设骨灰堂、骨灰塔、骨灰墙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。尊重和支持少数民族节地生态安葬习俗,规范天葬管理,引导彝区群众在殡仪馆火化遗体。倡导骨灰或遗体深埋不留坟头、不立碑,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健全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,对采用节地生态安葬的,可给予一次性奖励。禁止火葬区骨灰装棺再葬;禁止在殡葬服务机构、森林、草原等区域祭祀时燃放烟花爆竹、焚香烧纸。

(五)优化殡葬服务设施布局。科学编制省、市、县三级殡葬设施建设规划,将殡葬服务设施布局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,推进殡葬服务资源共建共享。各县(市)原则上建设1所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,支持中心镇设立集中治丧场所。根据需要对老旧殡仪馆、殡仪服务站升级改造,达到安全、环保标准。努力构建以公益性墓地为主体、经营性公墓为补充、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,城乡统筹推进的殡葬服务供给格局。

(六)科学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。对不适应形势变化的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应及时调整。完成乡镇行政区划、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一年内,应对原划定的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进行重新调整。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范围,原则上以乡镇(街道)或村(社区)为单位。调整、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应科学论证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认真进行风险评估,由县(市、区)政府提出申请,经市(州)政府同意,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。

(七)提升殡葬服务水平。依托全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,整合民政、公安、卫生健康等部门死亡人口数据,建立死亡人口信息库,实现信息共享。构建统一的殡葬服务信息平台,有效对接“天府通办”及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,推动殡葬服务线上线下融合,提供在线选购、网上预约、远程告别、网上支付、网络祭扫等服务,提高殡葬在线服务水平。建立群众自主评价服务体系和服务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。殡葬服务机构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,严格执行政府定价、政府指导价,与逝者家属签订服务合同,出具合法结算票据,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提供,不得限制自带合法丧葬用品,不得出售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,不得开展封建迷信服务项目。

(八)规范殡葬服务业务办理。殡仪馆应加强遗体火化、存放管理,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火化遗体,提升业务办理水平。按习俗实行天葬、自行火化遗体的,应按规定先开具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(推断)书》。制定完善公墓年检制度。规范遗体火化证明管理。公墓出售墓位、格位必须签订使用合同,约定使用周期、续用手续等相关事宜,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20年。

(九)加大突出问题整治力度。健全殡葬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整治机制,厘清部门监管职责,制定责任清单,明确职责分工。加强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,不得利用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葬服务。妥善处置宗教活动场所违规开展骨灰安放服务问题。加强违规建设硬化大墓、活人墓等问题治理。严禁擅自租售土地用作墓地。强化非法运输遗体整治。依法制止占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、搭设灵棚等行为。依法打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造坟墓行为。加强殡葬从业人员管理,规范从业行为。

(十)推动殡葬服务进社区。围绕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,将“殡、葬、祭”服务供给纳入社区服务项目化试点,构建社区殡葬服务保障体系,形成“政府推动、社区运作、机构参与、群众受益”的社区殡葬服务网络,打通殡葬服务“最后一公里”。探索建立殡葬信息员和协助治丧服务制度。

(十一)深入推进殡葬移风易俗。把殡葬移风易俗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、建设美丽四川宜居乡村、整治人居环境结合起来,增强抵制陈规陋习的行动自觉,引导农村逐步规范散埋乱葬行为。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,积极推广文明现代、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方式,鼓励通过追思会、告别会等方式缅怀逝者,倡导采用鲜花、音乐、诗歌朗诵等绿色环保方式悼念故人。把丧葬礼俗改革与维护逝者尊严、抚慰生者情绪结合起来,推行临终关怀,规范生前契约服务。

(十二)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。充分利用电视、报刊、宣传资料等传统渠道和新媒体、新媒介,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,深入开展人文绿色殡葬宣传。将殡葬法规政策纳入法治宣传内容,结合清明节、中元节等时段,集中开展宣传活动,提升城乡居民法治素养,培育社会文明新风。深入挖掘阐释传统节日蕴含的教育资源,依托殡葬服务机构建设生命文化教育基地,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平台。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,不断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行动自觉。

三、保障措施

(十三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地要完善配套政策措施,建立健全政府负责、民政牵头、部门协作、社会参与、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,主动沟通协调,推动工作落实,有效解决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;加强对殡葬工作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,强化殡葬事务监管,建立健全工作通报机制。各地各有关部门(单位)要切实履职尽责,强化要素保障,加强协调配合,形成工作合力。

(十四)多渠道筹措资金。各地要认真履行支出责任,合理安排财政资金,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,加大对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倾斜力度;按照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数量,合理配置殡仪用车。积极争取将殡仪馆新(改、扩)建纳入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。不断完善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,鼓励企业、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。

(十五)落实用地保障。安葬设施用地面积根据辐射区域人口数量、满足20年使用需求和集约化、园林化、生态化的原则确定。强化殡葬用地保障,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布局,有效保障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合理用地指标需求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,完善农村公益性墓地(骨灰堂)报批和用地手续。在不改变林地、草地用途前提下,探索与墓地复合利用的措施办法。

(十六)加强队伍建设。探索建立符合殡葬行业特点、体现特殊岗位劳动价值的薪酬制度,加强对一线殡葬职工的关心关爱,提高殡葬岗位吸引力。加强与普通高校、职业院校对接合作,拓宽生命文化教育、殡葬管理、殡葬服务技能等领域的专业人才补充渠道。加强殡葬领域理论研究,培养学术型人才。有条件的地区可创新殡葬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模式。采取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方式,解决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人员缺乏问题。

本意见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


19522231008